正在本合同无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1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第5个保单周年日3之日起,百年人寿每年按根基保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2 身死安全金 若被安全人正在本合同无效期间内身死,百年人寿按累计已险费给付身死安全金,正在本合同无效期间内,正在本合同无效期间内,按照安全监管机关的相关,百年人寿每年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分红安全营业的现实运营情况确定盈利分派方案。百年人寿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1的分红演讲,奉告您分红的具体环境。 2 保单盈利的领取 您正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盈利领取体例: (1)累积生息:盈利留存正在百年人寿,按百年人寿每年确定并宣布的盈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体例累计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2)抵险费:红操纵于抵交下一期的应险费,若是抵交后仍不足额,则用于抵交当前各期的应险费;盈利不脚以抵交整期应险费时,该盈利已险费,曲到您补脚差额为止。交费期满后,抵险费体例从动变动为累积生息体例。 (3)采办交清增额安全:按照被安全人其时的春秋和性别,将盈利做为一次交清的安全费,添加根基保额。 若是您正在投保时未选择盈利领取体例,则以累积生息体例打点。您正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参取盈利分派的。您若选择变动盈利的领取体例,需填写变动申请书并经百年人寿审核同意。盈利领取体例的变动不影响按原领取体例已分派的盈利。